资料图:2020年11月8日,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行,不少展商请来网红主播在消费品展区“直播带货”。 中新社记者 汤彦俊 摄
与此同时,传统文化热逐年升温,相关综艺、文创、歌舞剧作、博物馆等屡成“爆款”,嘻哈、滑板、鬼畜、赛博朋克、Cosplay等数百种在中国流行的亚文化也成为“新青年”追逐时尚、标榜个性的“世外桃源”。《中国二次元内容行业白皮书》显示,2021年,中国泛二次元用户规模就已高达4.6亿人。无数青年人通过进入志同道合的圈层而获得情感寄托与身份归属。
“不同亚文化背后是青年人共享的价值观,年轻人通过互联网扩大自己的社交圈,他们在一起闲聊、娱乐,倾诉心中秘密,与陌生人建立起紧密联系。”对外经贸大学青年发展研究院院长、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专家委员廉思称,青年亚文化是对自我价值的追求,但同时也是对现实困扰和苦恼的暂时抛却,对压力与焦虑的释放。
资料图:2022年3月3日,舞蹈诗剧《只此青绿》全国第二轮巡演在海口拉开序幕,演出受到观众热捧。以中国古代名画《千里江山图》为蓝本创作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2021年8月开始全国首轮巡演,演出50多场,好评如潮。2022年央视春晚亮相后,该剧更引起海内外热议。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当代中国青年的多元发展展示出自主自信,也在社会转型阵痛中直面挑战与考验。在中国特有的人口结构和激烈人才竞争环境下,青年人自然会感受到压力,出现迷茫和困惑,甚至丧失方向感。
颇受年轻人欢迎的中国视频平台哔哩哔哩近年每临五四青年节都会推出一则短片,从表达自我、拥抱世界的《后浪》,到满怀希冀、勇敢说不的《我不想做这样的人》。2022年的短片,则是要回答“如果人生遇到艰难时刻,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对此,诺奖得主莫言以“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勉励青年朋友“不被大风吹倒”。
资料图:2021年7月24日,广西南宁,一名动漫角色扮演者进行展示。 中新社记者 俞靖 摄虽然“佛系”“躺平”等网络热词不断涌现,但社会普遍认为,这更多是青年人在社交平台上缓释压力的自我调侃和情绪表达,奋斗依然是当代中国青年的主流人生观。
个体发展难免困惑焦虑,但当涉及国家前途命运时,这代年轻人总是信念坚定、朝气蓬勃。他们抵制“台独”,组织“爱国护港”行动,“杯葛”辱华明星及品牌等。中国留学生高梅(化名)在接受外媒采访时称,西方国家对中国事务指手画脚未免手伸得太长,“我觉得我们这一代年轻人就是应该更爱国”。
资料图:2019年12月7日,数千名香港市民在香港岛港湾道花园参与爱国护港撑警活动。中新社记者 李志华 摄“全球化”熏陶下的中国青年却“越来越粉红”了?看似矛盾的现象正是这一代青年世界观的重要组成。中国崛起带来的自信与骄傲,同外界误解甚至抹黑引发的愤慨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复兴一代”在“平视”世界的同时,亦渴望被世界“平视”的强烈诉求。
“无论‘小粉红’还是亚文化,都是青年成长过程中必经的自我身份意识认同阶段。国际局势的震荡、国内多元观念的碰撞,现实世界的变化都在促使年轻人思考自己的人生定位。”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副院长鄢一龙称,“这是一个充满机遇、年轻人干大事的时代,要有信心,但同时也要谦逊,不能眼高手低,也不能遇到困难就逃避,要对目标‘死磕到底’才能成功。”
“不设限,就是我们身上的新特质。对于每一份心中所爱,都能够去试一下、拼一把,是这个时代给青年人的礼物。”中国奥运冠军苏翊鸣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